為確保消防通道暢通,堅決預防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云南省消防條例》等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有關要求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應保持建筑(場所)疏散走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堵塞、占用或封閉、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嚴禁在住宅、宿舍內或建筑物的樓梯間、樓道、安全出口等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電池)充電。
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封閉或堵塞安全出口、隔斷疏散通道,占用消防車通道。對因疫情防控工作確需限制人員出入的,應在安全出口處指定專人看護,保證火災時能及時開啟。
四、各醫療機構、集中隔離點等涉疫場所在設置工作人員通道和被隔離人員通道時,不得違規占用、堵塞、封閉或鎖閉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并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出口示意圖、疏散指示標識,按規定配置應急照明燈具,提示疏散路線,緊急情況下應確保被隔離人員可以就近使用工作人員通道進行疏散逃生。
五、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實行產權人、實際使用人、實際管理人負責制。有物業管理單位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安全疏散設施的日常管理。
六、如發現存在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可通過政務服務熱線“12345”舉報投訴,或通過其它有效途徑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舉報。如經查實,消防救援機構將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依法予以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云南省消防安全委員會
2022年5月6日